來源:經濟參考報時間:2021-08-27 09:08
目前,世界各國都把推進信息技術發展作為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手段。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總量達到39.2萬億元,躍居世界第二,數據已成為和土地、勞動和資本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關鍵的推動經濟增長的要素。誰掌握了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安全的主動權,誰就站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制高點。要從全局高度樹立科學的數據觀,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統籌部署、協同推進數據強國戰略與制造強國、網絡強國、科技強國戰略。需要不斷加強重要數據的安全管理,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數字技術深刻改變著人民生產生活、工作學習和思維方式,不斷催生產業發展的新業態和新模式,為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使社會經濟活動更加靈活、更具智慧。數字經濟與傳統經濟的深度融合,使得電子商務、網約車、共享單車、外賣、在線教育等新業態平臺企業層出不窮,并不斷發展壯大。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將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進行分析處理,企業能夠獲得更強的決策力、洞察力和流程優化能力。通過大數據分析,企業能夠更為充分地掌握消費者的特征、偏好和潛在需求,挖掘更多商業機會,創造更多新產品并開拓新的市場,提高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
平臺經濟面臨數據風險嚴峻挑戰
隨著平臺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在享受“數據紅利”的同時,也同樣面臨“數據風險”的嚴峻挑戰。
數據泄露和濫用降低用戶共享意愿
借助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互聯網等技術,人類實現了生產生活、消費社交、購物出行、醫療教育、工作娛樂等社會關系的數據化,經由數據的傳輸、處理、交換、共享,使得廣大用戶逐漸成為數據化的存在,從數據的生產消費者,儼然成為數據本身。實現數據采集、使用、流動的擴圍和速率增進,客觀上有利于挖掘和釋放數據的動態價值,然而,同時也增加了數據開發利用的風險。在實際應用中,用戶數據被泄露和濫用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用戶對信息安全的擔憂,從而降低數據共享意愿,影響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互聯網設施關鍵節點存在數據安全隱患
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領域高度依賴對個人數據的讀取、采集和應用,一旦服務器等關鍵節點遭到黑客攻擊導致數據泄露,可能危及到用戶的隱私、財產甚至是人身安全。一些互聯網企業只對如何收集更多用戶信息并通過大數據分析從這些用戶獲取最大利益感興趣,對網絡安全和數據信息保護重視不夠,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單條身份信息、軌跡信息、視頻信息看起來都沒有特別的價值,但如果將這些信息拼接起來,再通過大數據分析,就可能獲得很多重要的信息,不僅對用戶的隱私安全造成危害,甚至會危害到國家安全。
數據跨境流動與數字主權問題日益凸顯
數字經濟時代,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對數據的收集、存儲、分析、共享能力遠超以往,一國或地區能夠通過掌握其他國家或企業數據的方式,實現對競爭對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甚至是政治施加影響。因此,數據跨境流動不僅關系到各國或地區的經濟利益,而且關系到各國或地區信息安全甚至是主權安全。確保數據控制權與跨境流動安全,不僅關乎個人數據安全、產業經濟安全,更關系到國家總體安全。當前,全球主要數字平臺企業幾乎都是美國的,美國也一直是全球最積極推進跨境數據流動的國家,自由的跨境數據流動意味著全球的數據更多地會流向美國。因此,這種跨境流動可能帶來的數字主權和數字安全問題也更加凸顯。
加強對平臺企業的積極審慎監管
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多次強調,要完善平臺企業數據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平臺經濟正處于關鍵的發展時期,要從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更好地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的關系,強化平臺企業數據安全責任。
完善平臺經濟監管法律規范
當前,我國信息化發展法律、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等相繼頒布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也即將出爐。在推進數字經濟發展中,要進一步完善針對網絡平臺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和完善數字技術應用審查機制和監管法律體系,開展算法規制、標準制定、安全評估、倫理論證等工作,規范各類科學研究活動,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能力,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新興互聯網企業一般都可以認定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其掌握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這是在物理上保障信息數據在國家主權層面安全的措施。在制度層面、理念層面、執行層面做好特殊企業的數據安全評估,這是國家監管的應有之責,相關企業均應無條件配合。
探索數據驅動的彈性監管和柔性治理模式
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生業態,要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一方面,要積極推進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的自由流動,避免因監管的越位導致喪失趕超國外同行業的機會。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監管機構在面對平臺經濟時出現“監管迷茫”和“能力缺失”。不能因為顧慮監管可能阻礙創新,對數字平臺包容有余而監管不足,致使包容審慎監管在現實中演化為弱監管和慢監管甚至不敢和不會監管,造成監管的失位。要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與數據安全保護之間把握好動態平衡,構建新型監管體系,探索數據驅動的彈性監管和柔性治理模式,堅持數據安全與經濟發展并重。這種審慎監管主要體現在:從區別性監管轉向公平性監管、從專業性碎片化監管轉向中央整體監管和大部制協同監管、從強制性懲戒性監管向自主性激勵性監管轉變;在監管工具上,要積極利用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
加強平臺企業海外上市的前置審查
“重要數據”是國家數據安全管理政策中的核心概念,影響國家安全,影響公共利益。作為企業的核心資產,大數據是保護的重中之重。處理不好,會導致嚴重的國家安全隱患,甚至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由于互聯網企業本身掌握大量的數據信息,其中一些數據還是重要數據或敏感數據,如用戶的身份信息、軌跡信息、視頻信息等,使得擁有這些數據資產的互聯網企業成為一個特殊的企業群體。當前,隨著國內移動互聯網的蓬勃發展,不少新興的互聯網平臺企業迅速成長,并掀起一輪赴美上市潮,然而國內企業赴美上市后,數據安全的風險將大大增加。這些平臺企業謀求海外上市時,要嚴格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實施針對網絡數據安全的前置審查,加強對數據的有效保護,明確數據平臺企業的責任、數據權利的建構、數據治理規則的確立等,確保企業在海外上市不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要盡快確定數字技術的價值遵循和基本原則,劃定出底線和邊界,嚴格進行監管。
牢牢掌握數據安全主動權
合規使用數據、合理開發數據價值已成為全球數字經濟浪潮中的共識。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切實保證作為數字經濟時代下大數據這一關鍵生產要素的絕對安全,我們要將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數據的監管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建設國家級大數據平臺推進數據的開放共享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只有流動、分享、加工處理才能創造價值。未來的經濟活動都將建立在數字化和數據支撐的基礎上,可以說“無數據不經濟”。國家數字經濟平臺與大數據中心建設是聚合數據生產要素、維護數據安全與優化數據資源配置的關鍵行動,有助于妥善處理重要數據及核心數據等,加強數據安全的管理。除此之外,全國一體化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國家網上身份認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國家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建設、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數據共享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住房公積金數據互聯共享機制建設等有力地推動了相關業務領域實現數據共享應用。下一步,可在對政府、個人信息和商業機密等信息做適當處置后,立足信息公開、服務輸出、數據開放的要求,統一數據開放標準和數據質量,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和基礎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區域共享,鼓勵合規分析利用,提高數據應用效率和使用價值。
設立國家類“數據銀行”保障國家數據安全
設立國家類“數據銀行”,由國家成立專門機構統一管控,負責關鍵數據的采集、傳輸、存儲和確權等,最大限度地保障關鍵數據安全和國家安全。人臉、指紋、DNA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都是關鍵數據,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一旦被竊取將無法追回、變更,更不可再生,將對個人隱私保護帶來不可逆的風險。需要對相關企業和平臺的信息采集進行嚴格管理,只允許針對企業產品的特性進行必要的數據采集,不得過度、無序、隨意地采集。應充分運用區塊鏈、超級計算技術等,引導企業從“數據銀行”提取脫敏后的分級分類數據,展開分析應用,同時不擁有關鍵數據的所有權,可保障數據使用的安全。
將平臺企業監管融入證券市場發行機制
科創板和創業板試點注冊制以來,海外紅籌架構、差異性表決權、分拆上市、戰略配售以及市場化發行等相關機制大大提高了平臺經濟在資本市場上的融資能力。針對海外上市平臺企業相關風險,一是要加強跨境監管執法協作,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和誠信基礎,將平臺經濟行業前置審查、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與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維護國家安全結合起來。加強政策解讀,抓好示范引導,向市場明確傳遞重大數據泄漏“零容忍”的鮮明信號。二是發揮國調、國新、國投等國家大基金在平臺企業投融資過程中的領投作用,鼓勵數字經濟相關產業在國內IPO,接納在海外上市的互聯網企業回歸A股,為平臺企業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加快構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體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堅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更好地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